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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公司线上 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度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1 22:09    点击次数:201

股票配资公司线上 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度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0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2 月 21 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5 年 2 月 24 日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嘉元转债”或“可转债”)。公司将 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22 日期间的利 息。根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元,按面值发行 自 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7 年 2 月 22 日 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月 1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 年 2 月 22 日)止。 股。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嘉元转债第四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5 年 2 月 22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5% (含税),即每手嘉元转债(面值 1,000 元)兑息金额为 15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嘉元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1.2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 34 号)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文社村   联系人:李恒宏、杜京宣   联系电话:0753-2825818   传真:0753-2825858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麦子店街)21 楼   保荐代表人:郭伟健、吴曦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08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